【律政司上訴】黎智英涉刑恐記者脫罪 律政司上訴被駁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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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 2021/12/20 15:4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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黎智英涉刑恐記者脫罪,律政司上訴被駁回。(經濟日報資料圖片)

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刑恐報章記者,經審訊後被裁定無罪,律政司早前不服上訴,高等法院今(20日)頒下判詞,指律政司只能證明原審裁判官犯下其中一個法律錯誤,即錯誤地裁定涉案記者沒有受到警告,但不足以證明裁判官的裁決極不合理,故駁回上訴,維持無罪裁決。

律政司一方早前針對原審裁判官的兩項事實裁斷,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訴,包括黎於案發時向涉案記者所稱的「我實搞你,我實搞你」,語意含糊,並不構成造成傷害的威脅,以及裁判官認為黎或只是衝口而出,並沒有控罪所需的犯案意圖。

法官於判詞中指出,「搞」這個字的含義廣泛,字義可視乎不同情況而定,但對於黎又聲稱「我影X咗你相」,法官認為黎早知涉案記者為哪間公司效力,因此他聲稱上述說法只是意指他會對該記者採取法律行動,此舉並不合理。

但法官認為,控方的主要指控是針對記者所受到的身體傷害,但裁判官未能肯定黎所說出的字句,是涉案記者精神壓力的來源,因此她裁定控方未能證明首項控罪元素,此裁決並非極不合理。

另一方面,對於裁判官裁定涉案記者並沒有因為黎的說法而受到警告,法官則認為裁判官有權因應記者事後繼續拍攝等動作,而認為他沒有受到警告,但黎作為一個擁有豐厚資源的商人,他兩次強調要「搞」記者,更聲稱已拍下他的照片,這很可能會對任何合理的人構成警告,而且黎再三折返記者面前繼續指罵記者,過程中記者並沒有還口,反映黎的說話並非一時衝口而出。

法官因此認為裁判官於第二項事實裁斷上,的確犯上法律錯誤,但由於律政司必須同時證明裁判官的兩項裁決均為錯誤,才可推翻裁決,因此法官決定駁回律政司的上訴,維持原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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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楊詠渝